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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擅自游泳不幸溺亡 景区被判赔21万

时间:2018/1/30 19:00:00  作者:深圳海外国旅
游客擅自游泳不幸溺亡 景区被判赔21万

   原标题:漂流游客不听劝 擅自游泳酿悲剧

  到景区河中漂流,无视警告,不听同行人劝阻,擅自下河游泳不慎溺水身亡。日前,安徽省石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因景区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承担三成责任。

  2020年8月19日,原告父亲牛某随朋友一起到被告秋浦河旅游公司经营的秋浦河景区漂流,漂流至景区中段时,牛某下水游泳。11时许,同行人员发现牛某危险,同行人员报警并喊人施救,后景区工作人员及警察相继赶到现场,但因事发水域有漩涡而无人敢下水施救。次日凌晨零时许,通过专业打捞队才将牛某的尸体打捞起来。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秋浦河旅游公司所经营的秋浦河漂流是经过审批的景区娱乐项目,在入口处有醒目禁止下河游泳警示牌,并且要求每个游客穿戴好救生衣才能漂流,在漂流途中安排了工作人员反复警告游客不准下河游泳,该公司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警告,擅自脱去救生衣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应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秋浦河旅游公司虽然在工作过程中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赔偿212606.85元。

  连线法官:娱乐场所管理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应以足够为限,而不应无限放大,否则有失公允,法院对其是否尽到保障义务应做全面性、合理性的评价和判断,以此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也应分析其过错程度来决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使损害结果的承担公正合理;公众责任险也是一种责任保险,同样适用《保险法》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侵权案件中的适格被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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