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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旅行社为导游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

时间:2011/10/9 10:45:00  作者:深圳海外国旅
强制旅行社为导游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

强制旅行社为导游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

规范导游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健全导游保障机制是减少导游吃回扣现象的一个途径

 “零负团费”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竞争让“零负团费”现象在旅游界大行其道。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为了拉拢游客,不少旅行社打出“零负团”的旗号,但在具体操作中又不愿赔本,所以就只有让游客购物,再通过赚取购物回扣去弥补亏损。

 目前,我国导游人员的薪酬机制、激励机制和劳动保障制度等制度不健全,部分导游有工作但没有工资,致使其没有基本的生活保证,不得不提取购物回扣谋生。当然,这也不排除有的导游借机发横财,千方百计忽悠游客购物,有时还声色俱厉地威胁,致使游客游兴大减,甚至缺乏安全保障。

 如何让导游不再当导购、如何避免“零负团”、如何让游客开心出游?有业内人士指出,治本之法是政府要遏制旅行社的恶性竞争、要出台相应的保障机制,让导游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现状:小旅行社无力付导游底薪

 国家旅游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导游的薪酬首次有了明确规定,确保导游基本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规定只是一个方面,要真正落实,还要靠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制度约束,但目前这些措施和制度基本没有落实。”河南省旅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毅兵说,真正把导游当做一种职业理想去追求的人非常少,其主要原因就是导游的待遇低。

 张毅兵说,早在上世纪80年代,导游是一个非常令人羡慕的职业,“那时的旅游部门都是接待外宾的,要求导游必须会外语,导游门槛也高。那时的旅行社少而且都是大的旅行社,导游工资有保障,因此购物吃回扣类似的投诉几乎没有”。

 据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导游认为开办旅行社赚钱,也就私自开办了旅行社。国家为了促进就业,将导游的进入门槛降低了,因此有不少人去考导游证。张毅兵说:“河南省每年考导游的有一两万人,拿到资格证书的有5000到6000人,由于工资太低,但大多数人都是把导游当成临时的过渡职业。”

 为什么导游的工资没有保障呢?张毅兵说,根本原因是旅行社规模太小。他举例说,一个旅行社组织一次旅游,一个人一百元钱毛收入也只有5块多钱,一次旅游下来,弄得好的一个人旅行社也就赚几十元钱,根本没有能力给导游发工资。

 也许有很多人认为,旅行社与其他用人单位一样,应该与从业者签订用工合同、支付工资。张毅兵说,但多数小规模的旅行社除了外联、计调等岗位有薪酬外,不愿意养专职导游。

 即便是有的旅行社想给导游发工资,但旅行社竞争如此激烈,不是所有的旅行社都愿意给导游工资,而且其中很多还是靠报价低竞争。因此,导游的底薪问题也难以彻底解决,相反很可能造成小旅行社聘不起专职导游。

 据了解,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无底薪、无保障的导游挂靠在导游所在省的导游服务中心。有无办法解决导游薪酬问题和减轻小规模旅行社的压力?对此,有业内人士提出,能否将导游挂靠市场化运作,例如成立导游出租公司,公司靠出租导游的人力资源赢利,同时负担其工资和保险,毕竟单靠给旅行社施压,解决不了这一积弊已久的难题。

说法:导游吃回扣可能构成受贿

 对导游的不当行为,有无法律法规制约?《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等。”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全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是一方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张灵全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从表面上看,导游拿着旅游者交给旅行社的钱为旅游者购买车票、门票、订餐、订房,但实际上这个费用是旅游者的,导游只不过是代付而已,其真正的买方是旅游者,即产生回扣交易的交易相对人应当是旅游者,而不是导游;旅游者在购物时,旅游者所购商品的费用直接由旅游者向购物店支付,所以,交易的相对人也应当是旅游者,非导游。从这个角度讲,即便交易过程中产生回扣,获得回扣的人应当是旅游者,而不是导游。事实上却不是这样,大量的回扣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流入导游或其他人手中,对于导游来讲,导游获取回扣的原因就是为商家的销售收入的增加提供了机会,所以,导游就是对旅游者的消费、购物既有影响又有决定作用的人员。”

 “从旅游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已经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面的私事,它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回扣的诱惑之下,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能发生扭曲,使其他竞争者失去交易机会。”张灵全说,“因此,导游吃回扣有可能构成受贿。”

展望: 让朝阳产业真正见到“阳光”

 在采访中,小马向记者说出了心里话:“其实,我也不愿意拉着游客到购物店去。每当拉他们进店的时候,我都觉得他们很抵触,甚至有鄙视我的感觉,但我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我又不得不这么做。”

 尽管政府有相关规定让导游有底薪,让给导游买保险,但这些规定仅仅体现在纸上,如何使旅游这一朝阳产业真正见到“阳光”,如何让纸上的阳光照进生活?

 张毅兵建议,要解决好旅行社线路产品的价格回归问题,建立价格评估体系。针对不同的路线、不同的季节,由行业协会牵头,召开旅游线路价格评估会议,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既能让游客接受,又能让旅行社合理地赚钱。制定出价格之后要向公众公示,如果有旅行社的价格高于这个价格,那就涉嫌暴利,如果低于这个价格,就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于张毅兵的建议,不少旅行社表示,游客都已经适应了目前的价格,如果制定出一个价格,那肯定比现在高,“很多旅行社怕招揽不了游客,因此宁愿维持现状”。

 张毅兵说,旅游好比是一个商品,但与别的商品不同,它摸不到、看不到,只能靠游客的感觉去体验。游客在旅游时都喜欢求新、求特。旅行社也要抓住这个特点,尽量开辟新的线路吸引更多的游客,招聘素质高的导游。游客多了、线路独特了,才可能吸引更多的游客,旅行社才赚到更多的钱,导游的薪酬才会有保障。

 河南职工国际旅行社的杨经理说,购物是旅游产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只不过后来因为有部分导游暗箱操作,才使旅游购物变成强制购物,引起了游客反感。所以,目前迫切需要出台更符合市场的法规来规范旅游市场。国家要出台保障导游收入的法律法规,规范导游工资待遇,强制旅行社为导游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解决导游的后顾之忧。在此基础上,导游应该提高服务意识,要明白自己是导游员而不是导购员。游客也应当体谅导游工作的艰辛,尽量配合导游的正常工作。

 漯河市某旅游公司经理王景建议,游客也不要一味地追求低价。一些旅行社推出超低价格的旅游线路,意味着他们将通过降低食宿标准和服务标准、增加购物时间等方式从游客身上找回损失,如果只图价格便宜,可能会以牺牲旅游品质为代价,甚至会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失去旅游的意义。

 张灵全建议,要利用法律手段来监管导游的行为。旅游公司、旅行社应建立一个对导游员评估的质检组,旅游团队回归后,把司机、导游员与游客分开,由质检组询问并收集游客对服务质量的反应,以此来核查导游是否有违规行为。对非法收受回扣的旅行社、导游员,以及提供回扣的商店、饭店和景区、景点,一经查实,要严厉追究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 导游没有底薪游客跟着遭殃

 “其实我也不想这样……”直至交稿时,小马的这句话似乎还响在我的耳畔,让我为她生活的艰难而担忧,为她求生的方式而无奈。

 工作流动性强、开支大、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季节性明显……这些原因促使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导游使出浑身解数从游客身上挣钱。

 导游说:“我忙活了一天,没有工资,但我也不可能不赚钱,因为我也要生活。”

 游客说:“我出来就是旅游的,价格是事先商量好的,要买什么由我自己决定。”

 导游和游客各有理由、各有各的苦衷。而事实上,强制购物这出戏,导游演得辛苦,观众看着心很苦。

 作为有关部门,为什么不能出台或者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让导游和游客的利益诉求找到一个恰当的结合点呢?

 为了这个恰当的结合点,我们盼望着、等待着…… http://www.tootou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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